【普法强基在行动】网购有风险,转账需谨慎!

· 快讯

年底了

辛苦了一年的小李

准备给自己屯点“年货”

他网购了一款心动不已的商品

坐等卖家发货

结果卖家收了货款

却迟迟不发货

货款已付,卖家却拒不发货?

小李在浏览微信朋友圈时,发现微信好友小文出售的一款手机很符合他的心意,于是便私信小文,准备购买该产品。

经过协商,小李以总价675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随后,小李向小文分两次微信转款了4000元,此过程中,微信平台多次提醒小李在向陌生账户大额转账,谨防上当受骗。小李没有理会,打算继续转剩下的2750元。后微信平台系统出现账户自动保护功能,系统阻止了小李进一步转账的行为。

微信转账不畅后,小李找到小文沟通,把支付方式改为小文分享支付码。小李通过支付码截图,利用其他支付工具继续向小文转款2750元。在确定了收货地址后,小多次催要小文发货并要求提供物流单号,小文未提供。小李催要发货或退款未果,故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

原告小李与被告小文通过微信沟通确定双方买卖价款及货物内容,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小李已向被告小文支付货款6750元,被告小文即应按约供货。自原告小李付款至今,原告小李已多次催要被告小文供货,小文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对原告小李主张被告小文退还货款67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小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小李6750元。

法律知识多“亿”点

Q1

只要发微信交流买卖事宜,就可以认定双方以信息网络方式达成了买卖合同吗?

不是所有通过微信等载体进行购物的行为,都能形成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在微信交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货物的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买卖合同特征要素进行了约定,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Q2

通过微信达成的买卖合同因履行产生纠纷,一方起诉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在通过微信达成的买卖合同的履行中产生纠纷的,一方起诉时应提交能够体现涉诉买卖双方、货物价款、数量、交货地点等买卖合同要素特征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时提供货物运输单据等能够体现收货地点情况的证据。

Q3

微信转账记录找不到,

如何导出有效账单?

步骤如下

特别提醒

1.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时,要特别注意显示日期,如果是对话当天截图,则只能显示具体时间(××分××秒),无法显示××年××月××日,如日后作为证据提交,最好再重新截一次有日期显示的版本;

2.对含有微信语音的页面截图时,注意将语音转文字后再截图,否则截图无法展示聊天内容;

3.若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音频、视频等内容,要提前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后提交法院,庭前由法庭发送给其他当事人核实,提高庭审效率;

4.建议在提交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将双方涉案往来的转账明细特别标注,方便法庭审查。

Q4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

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网络交易过程中,尽量使用正规网络购物平台、APP进行商品交易,使用平台、第三方支付手段为交易安全提供保障。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商品数量、价格、发货时间、物流方式等关键信息。及时与卖家取得联系,观察卖家的工作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年底“囤货”

盘小法在此提醒大家

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擦亮双眼,避免冲动消费

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留存好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供稿:民二庭

制作:政治部

一审:敖梦情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网购有风险,转账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