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虚拟货币钱包地址而进行侦查实验的审查

· 快讯

跨境网络赌博

赌博类犯罪一直是传统、高发犯罪。赌博类违法犯罪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传统赌博(包括赌博机赌博)、网络赌博和跨境网络赌博。相对应,除了刑法规定,我们国家针对赌博的不同形态出台了四部司法解释或意见。分别是:2005年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22年两高一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开设赌场犯罪的侦查或认定,一般要求三流统一,即人员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三种赌博犯罪形态下,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侦查取证难,认定难。如人员流:赌场多为境外赌场或者网络赌博集团,如亚博;赌场主要经营者、核心管理人员多在境外;信息流:多利用信息网络、app、境外通讯终端(如飞机telegreat)进行数据传输;资金流:多使用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

这就导致跨境网络赌博类犯罪高发。对于资金流,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发布《关于跨境赌博治理问题调研报告》,报告载明:跨境赌博犯罪不断发展推广代理,利用区块链、加密通讯、虚拟货币等新兴技术逃避打击。《2022全球虚拟货币犯罪态势及打击研究报告》显示,网赌呈爆发趋势,虚拟货币赌博活跃,虚拟货币越来越多的与各类犯罪活动相互交织渗透,虚拟货币不仅被作为犯罪对象、噱头,也被犯罪分子当做媒介和工具用于犯罪资金流转或洗钱等,增加了相关犯罪活动打击难度。

针对赌博集团涉虚拟币钱包地址的取证,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和网络在线提取、资金穿透等侦查手段,侦查实验是一个有效的获取集团资金账号线索的侦查活动。

侦查实验及其审查

侦查实验:指在侦查破案中,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对案件侦查有重要意义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怎样发生,参见发案时的种种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重新加以再现的一种侦查措施。侦查实验的作用为确定是否立案提供依据;为查明案情提供依据;为审查犯罪证据提供依据。

涉虚拟币等侦查实验的审查

一、程序合法

01

是否经过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对侦查实验是否应当经过批准亦有相关规定。

我们在办理一些刑事案件中,虽然有侦查实验笔录,但公安机关未移送侦查实验是否经过批准的法律文书,导致侦查实验的合法性存疑。

02

是否制作笔录并签字盖章

《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程序规定》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取证规则》规定了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的条件、过程和结果,并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03

可能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刑诉法》规定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相关司法解释和程序规定均对此有规定。

二、侦查实验鉴真

是否有录音录像等客观记录实验过程的证据,是否与其他客观证据相对应。

除了《刑诉法》规定的制作笔录并签字,《程序规定》规定了全程录音录像,而《取证规则》更是详细规定了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使用拍照、录像、录音、通信数据采集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客观记录实验过程。

我们在办理某些案件过程中有时会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过程存在时间不对应、步骤不对应或者无客观证据对应(如在赌博app上进行的虚拟币充币交易查询不到交易记录)。这就对侦查实验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此时则需要仔细比对公安机关提交的侦查实验过程录像进行核实,以对侦查实验笔录进行鉴真。

该审查亦如非法证据排除中对刑讯逼供口供需要核实同步录音录像一样。如无法提供,或者经核对,录像内容与笔录内容不一致,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样也否定了侦查实验结论。

三、实体审查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01

侦查实验的结论应为直接结论而非与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后的结论

如某些对虚拟币地址取证的侦查实验中,侦查人员登陆赌博app,发起虚拟币充值。后,按照app给付的钱包地址A充币成功,后经查询,app将虚拟币转至钱包B。其结论应为A为赌博平台的充币地址,不能得出B为赌博平台的归集地址。

B是否为赌博平台的归集地址需经对AB钱包或者发现的其他钱包的交易进行如资金穿透等方法进行网络电子取证,综合认定。

02

侦查实验是否进行了多次

有些侦查实验只进行了一次或者侦查实验过程只进行了一次。如对某个app是否属于赌博平台进行的侦查实验,侦查人员应当在注册、充值后,对app玩法进行多次、全面的操作。因此类app并非长期有效,我们有时候模拟侦查实验后发现,有些app无法下载、停止服务。这就导致无法对侦查实验进行还原,如果此时侦查实验仅有一次或者存在疑点,那么该侦查实验的效力就大打折扣,直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03

实验链条是否全面,逻辑是否清晰

如前述,对于跨境网络赌博的一些平台经常失效或者变换马甲,导致实验无法还原回溯。这就要求侦查实验笔录需要对实验方法进行详细、全面的记载。

举个例子:某侦查实验笔录记载“......经进一步查询,A账户转入了B账户”。这应当属于未全面详细记载,如何查询的、怎么进一步查询的、通过什么方式查询的?如果该侦查实验结论涉及到B账户,那么侦查实验方法没有B账户的准确、详细的由来,那么涉及B账户的侦查实验结论就存疑。

如《电子证据取证规则》规定了:有条件的,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

04

侦查实验条件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侦查实验使用的电子设备、网络环境等应当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方法对相关环境进行模拟或者进行对照实验。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最后

对于获取电子证据的侦查实验,除了要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还需要对获取的电子证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做到全案证据审查。

电子数据的侦查实验实际上是一种线索获取。线索获取后,网侦部门会对获取的线索钱包地址进行资金穿透,从而确定是否为涉案资金账户。在对具体钱包的交易记录进行提取时,必然会还原侦查实验的交易(侦查实验通过交易获取到钱包地址,账户交易明细必然会涉及到该笔交易)。所以,在对相应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过程中,一定要比对侦查实验中涉钱包地址操作,进而确定实验-记录-明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