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写到判决解决了平台向权利人提供已注销侵权用户个人信息的合理期间问题,没完全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用户注销后,平台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用户上传的内容?这种使用行为,是否突破“仅提供信息网络空间存储服务”,形成“内容提供”?注销条款
先看什么是用户内容。
按照平台服务协议的界定,“3.1 平台上的内容是指经由平台提供的服务,以上传、张贴或任何其他方式传送或传播的任何资讯、资料、文字、软件、音乐、音频、照片、图形、视频、信息、链接或其他资料……”
被告答辩时提出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平台继续使用已注销用户上传的内容,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等于符合合同约定。
平台用户使用协议载明“9.3.2账号注销后,曾通过该账号登录、使用平台旗下的全部产品和服务得到所有内容、信息、数据、记录将会被删除或匿名化处理,用户也无法再搜索、访问、获取、使用和找回……。” 其中:
“所有内容、信息、数据、记录”从字面意义上可理解为包含用户上传的涉案视频;“匿名化处理”一般对应的是个人信息,如果我们认同一般视频本身无需做“匿名化处理”,那么可选方式就只有“删除”。无论是“删除”还是“匿名化处理”,协议规定的处理效果都是让包括已注销用户在内的平台用户“无法再搜索、访问、获取”该等内容。但本案中平台的继续使用行为实际上使涉案视频还是可以被公众获取并传播,也就是说平台继续使用行为存在违反用户协议的可能。
不过这也是一般商业实践中绝大多数平台采取的做法:
平台一方面要求“在用户注销后删除其全部数据”的权利,以免出现用户要求恢复数据导致平台运营成本增加或法律风险提升的情况(“……用户也无法再……使用和找回……”);另一方面又要求继续使用用户内容,甚至商用的权利。比如,协议规定“……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后,有权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或使其匿名化处理,亦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继续保存您留存于我方平台的其他内容和信息。”
当“保存”行为使公众可以访问、获取、传播涉案视频,平台提供的是否仅为网络空间存储服务就存疑,毕竟此时服务的对象已经退出:
按照本案法院的认定,原始上传者是用户,平台只是“保存”,只是提供信息网络空间存储服务,身份并不会因用户注销而转化为内容提供者。但从普通用户的视角看,会有不同理解:
一般用户预期的是账号注销后和平台关系两清,不享有权益也没有超出预期的义务和责任;即使产生侵权责任,用户也是只对账号注销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平台继续使用侵权内容,继续使用部分对应的责任人应该是平台,平台此时不能再适用用户不侵权保证、用户责任承担条款要求用户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用户退出后,继续使用用户内容的平台,很难说还是单纯的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毕竟上传者已以注销行动终止对平台产品与服务的使用。
此外,从网络实名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来说,平台不得向未经实名认证的用户提供服务,就算已注销用户的UID继续留存,用户实名认证信息已删除或者用户已撤回的情况下,平台也不应再向该UID对应的用户提供服务,此时如果仍以“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为由进行抗辩,不仅没有生效协议依据(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已终止),也有违规的可能。
但需要注意的是,平台继续使用已注销用户的依据并不是只有“法律法规未禁止”或者“服务终止后的保存权”,平台索取用户内容授权许可的格式条款也可以成为合同依据。
授权许可与责任承担条款
各大知名平台都有类似以下内容的一揽子索权条款:
“您在平台上传或发布的内容,……平台有权展示、散布及推广前述内容。”
“为提高您内容曝光量及发布效率,平台将额外为您提供全球范围内的展示和推广服务,您同意平台将您账号项下发布的全部内容展示于平台直接运营或与第三方合作运营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PC、平板、手机、电视、机顶盒、可穿戴设备、车内平板设备、智能音箱设备等全部客户端软件和/或网站。同时,您允许平台在展示内容时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汇编、改编等)。您在此确认并同意,平台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与上述内容、平台产品及相关服务、平台和/或平台品牌有关的任何宣传、推广和/或研究中以适当的方式开发和使用上述内容(全部或部分)。为避免疑义,您理解并同意,上述内容包括您拥有或被许可使用并植入内容中的个人形象、肖像、姓名、商标、服务标志、品牌、名称、标识和公司标记等。”
“……基于部分产品和/或服务功能的特性,您通过平台上传的文字(评论、弹幕)将可供其他用户在创作内容时使用并二次创作,用户根据前述约定再创作的作品仅能于平台和/或平台合作的第三方平台传播,且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简单说,针对用户内容,平台至少为自己和第三方要求了以下权利:
全球范围内的展示与推广权利;包括翻译、汇编、改编等在内的处理权利;开发和使用权利(未限制商业开发和使用);二创相关的权利。有的平台在索取授权时,还对用户内容进行扩展,将“个人形象、肖像权、姓名权、商标、服务标志、品牌、名称、标识和公司标记等”纳入其中。有的平台则对个人信息做了排除。
如果用户不同意授权,要单独发出通知:
“……您可以随时通知平台取消本服务。”
“……如您不希望其他用户使用全部或部分已授权内容,您可以随时通知平台取消本服务。……”
至于授权许可的期限:
有的平台在协议中明确注明上述授权许可是“永久性的”,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延续到用户注销以后;有的平台没有注明授权许可期限,但也没有明确说“注销即终止”,反而会通过要求用户发出撤回授权通知的方式增加用户负累。
假设用户不主张上述一揽子授权条款是霸王条款、无效条款,假设平台的继续使用行为有合同依据且被法院判定为侵权使用,平台还可依据另外两类协议追究用户责任。
第一类,不侵权承诺与保证条款
用户需要对平台作出以下承诺和保证:
“您同意并承诺不从事以下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内容。”
“您在平台上传或发布的内容,您保证对其享有合法的著作权或相应授权……”
“禁止用户从事以下行为:……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第二类,用户责任承担条款
“您应对注册获得的平台账号(以下简称“账号”)项下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不得侵犯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在内的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
“……无论系公开还是私下传送(以下简称“内容”),内容提供者、上传者应对其提供、上传的内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给平台造成损失的,还应向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您的账号被注销,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您在协议期间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协议、规则等(可能)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承认上述三类条款都完全有效,不是霸王条款,条款适用会呈现以下效果:
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平台会以尽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尽到事前提示、事后通知-删除义务等为由,主张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由用户来承担侵权责任;一旦出现商业机会(广告植入、销售增值服务等),平台有权进行商用且单方决定要不要与用户进行收益分成以及如何进行收益分成;商用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也要由用户承担责任;如果用户不同意相关的授权许可,要么一开始就不要注册账号、不要使用产品或服务,要么单独发出通知;如果用户怠于通知甚至完全不知道还有这类约定,平台会主张服务协议虽然是格式条款但有效,还是要求用户担责。这显然与用户预期完全不符。此时平台与用户之间需要针对争议事项展开攻防:
平台就依据平台协议中的第一类、第二类条款要求用户承担侵权责任;用户可以主张,平台协议规定的注销后会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全部用户内容,继续使用是平台自己的责任,平台没有道理一边宣示已注销用户无法再享有任何用户权益,一边要求已注销用户对平台擅自使用其内容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平台也可以说,平台有权依据授权许可条款继续使用上述内容,也有权基于第一、二类条款要求用户在平台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赔偿平台损失;平台还可以说,根据授权条款规定,如果用户不同意授权内容,就不要注册为平台用户或使用平台服务;如果用户同意后又想撤回授权,必须向平台发出撤回授权的通知,现在用户即然使用了服务,也没有发出撤回授权的通知,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用户虽然仍然可以通过主张1)平台格式条款无效,属于霸王条款;2)你赔偿时没有实现通知并征得我的同意;3)作品知名度够高、影响力够大,平台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等事由,要求平台自行承担侵权责任,但至此,平台格式条款为用户制造的负累可能已经远超用户使用平台产品和服务所带来的便利。小结
回到标题,平台是否能继续使用已注销用户的信息与上传内容?答案是需要根据用户信息与内容类型作具体分析,对合规成本和违规代价有所预判。
对于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要求的内容,比如用户身份信息、肖像、隐私等内容,用户注销后,平台对相关内容的处理应遵循1)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生效协议,3)用户发出的单方撤回授权通知等要求。超出前述规则的使用,平台将承担相应的违法或违约侵权责任。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内容,比如用户上传的视频、音频、美术作品、小说、文章等等,1)有单独知识产权授权许可相关协议的,依据协议处理;2)没有单独协议的,按平台与用户之间生效协议(比如线上用户服务条款)为主。但正如我们在“假设”部分描述的,在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问题上,平台单方制定发布的格式协议中往往会因为什么都想要、什么都想免责而难免有“霸王条款”之嫌;用户在生活中会使用各种各样的平台服务,接受各样的霸王条款。侵权与否的判断还是要回归侵权责任法相关依据,回到本案,个人观点是判决对平台继续使用行为的性质判断有待商榷。
参考:(2021)川0193民初46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