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为诈骗罪,二审为何改判为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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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岳广琛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熊某伙同李某等人,在抖音平台采用直播的形式吸引粉丝关注,并在评论区发送“滑滑的”“进粉丝群看精彩”“粉丝群里有哥哥们想的”“不花钱直接开始”“哥哥们快一点”等诱导性语言,引导观看直播者加入粉丝群,在粉丝群发送诈骗嫌疑人提供的QQ名片,为诈骗分子引流。

2023年6月4日,被害人孙某观看抖音号“XXXXXXX6”(李某妻子胡某注册,李某使用)直播后,加入直播粉丝群,按照提示添加群内推荐的QQ名片后,被诱导下载某软件。该软件以需先开会员、做单打赏等方式引导转账操作,孙某被骗1017780元。另查明,熊某违法所得一万元,李某违法所得二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熊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李某已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孙某。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已退缴)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孙某。

【律师解读】

在信息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改判的背后,折射出法律对“主观明知”这一核心要件的审慎态度,也为厘清网络犯罪中的责任边界提供了重要参考。

从案件事实来看,熊某、李某的行为模式具有明显的网络黑灰产特征。二人利用抖音直播发送“进粉丝群看精彩内容”等暗示性语言,诱导用户加入粉丝群后推送特定QQ名片。这些QQ号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虚假色情服务诱导被害人下载涉诈软件,最终导致一名被害人损失百万元。表面上看,引流行为与诈骗结果存在关联,但二审法院并未简单地将帮助行为等同于诈骗共犯,而是深入剖析了主观认知层面的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诈骗罪共犯则需要证明行为人对具体的诈骗活动存在明确认知,并与诈骗分子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本案中,三个关键细节成为改判的核心依据:其一,二人使用境外聊天软件“飞机”与上游联系,通过虚拟货币“欧易币”结算报酬,这些异常操作虽能证明其对上游活动违法性的认知,但无法直接推定其知晓具体诈骗手段;其二,二人的获利模式是按引流粉丝数量计费,与诈骗成功与否无直接关联,不符合诈骗共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特征;其三,在案证据显示,二人与上游犯罪者之间仅为松散合作,既未参与诈骗话术设计,也未对被害人实施直接欺骗行为。这些事实决定了其主观认知停留在“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层面,而未达到“明知系诈骗犯罪”的程度。

帮信罪中的“明知”更多强调行为人对违法犯罪可能性的预见,即便不能确定具体犯罪类型,只要存在帮助行为即可构罪;而诈骗共犯则要求行为人明确知晓诈骗计划,并对犯罪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本案中,熊某和李某虽然知道上游可能实施网络犯罪,但对犯罪的具体内容、实施时间、侵害对象等关键要素缺乏明确认知,这种“模糊的违法性认知”正是区分两罪的关键。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严格适用——不能仅因行为客观上为诈骗提供了帮助,就推定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区分并非为网络黑灰产开脱罪责,而是为了更精准地打击犯罪。帮信罪的设立本身已体现了对网络帮助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其三年以下的法定刑虽轻于诈骗罪,但通过犯罪记录、从业禁止等配套措施,仍能形成有效震慑。对于熊某、李某这类“灰色地带”的从业者,法律既不会放纵其放任违法的行为,也不会过度扩大打击范围。这种平衡恰恰体现了现代刑法“严而不厉”的治理智慧。

任何为网络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推广服务的行为,都需谨慎审查合作对象的合法性,切莫因“不知情”的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在法治社会,对违法可能性的“视而不见”,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