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身份证丢失,被人捡到后冒用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该公司不久前因偷逃税款被处罚,作为法人的黄某被列入偷逃税款黑名单。对此,黄某毫不知情,直到要乘坐飞机出境时才有所了解。然而,黄某要想申诉,只能去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
身份信息被冒用,应对办法实用“干货”
1、“被法人”
若发现“被法人”事件,应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再尽快持相关资料去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证明手续,尽早与无关公司撇清关系。
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注意地域性,提前了解相关政策。
2、“被任职”
若为曾任职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该公司。若为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应选择“从未任职”,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3、12306账号“被注册”
如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号已被他人注册12306账号,可下载最新版“铁路12306”手机客户端,在页面下方“我的”栏目中找到“注销账户”,选择注销账户原因后即可清空与自己身份证号码关联的所有平台的注册信息,之后再重新注册12306账号,即可正常注册。一旦注销成功,原12306账户将无法被找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根检君提醒各位:
捡到别人身份证勿随意使用,
应及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