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币”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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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各种虚拟货币层出不穷,不少人沉迷其中不可自拔。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货币具有可匿名、追踪难、交易便捷等特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借以清洗违法犯罪所得…….

“我不过是买卖虚拟货币,至于钱款的来源与我无关!”事实真是如此吗?一起来看鼓楼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件。

“炒币”背后竟是?

2022年10月,张某等人合伙出资成立工作室,从事买卖USTD虚拟货币业务。后张某结识了林某,林某称自己常年有大额资金流转,需要通过买卖U币的方式,将钱款拆分转出,并承诺购买价高于市场价。上门的买卖让张某眼前一亮,立马决定接单。后林某将张某拉入某微信群,每日在群中进行交易、对账,还提醒张某定期清理群聊消息,“以防被查”。

“这个林某哪来这么多钱,你还是当心点吧!”

“他的钱从哪来的和我什么关系?即便是犯罪,我又没参与,放心吧,咱们赚的是辛苦钱!”

张某不以为意。随着金额越来越大,资金流转越来越快,张某等人收到的“订单”也越来越多,在明知上家要求“特殊”的情况下,不断为林某提供银行账户接收现金存款,并向其指定的钱包支付U币,从中赚取差价。据统计,张某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共计收到现金存款1600余万元。

另查明,张某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所收到的存款中有20余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

法院认为

张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买卖虚拟货币的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对有证据证实系被害人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而经由各被告人转移的部分,可以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张某等人账户内收到的其他款项,现有证据未能查实系犯罪所得,但张某等人主观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与之交易,故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判决

张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罚金一万元到三万元不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罚金五千元到二万元不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到五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在持续打击整治高压下,各类新型网络犯罪更趋隐蔽,花样日益翻新,帮信犯罪手段、方式也在不断“进化”。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揭开了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的犯罪活动的面纱,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帮信罪”“掩隐罪”

有何不同?

法院为你划重点

01

行为所处阶段不同

“帮信罪”是针对各种网络犯罪,提供各类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使网络犯罪行为得以完成,通常是在所帮助的犯罪着手实施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掩隐罪”针对犯罪所得所作出的行为,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更多适用于犯罪行为完成后。

02

行为对象不同

“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掩隐罪”的行为对象“犯罪所得”指上游犯罪既遂后所得,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系为逃避司法机关查处而进行转移。

03

侵犯法益不同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章节中,所侵犯的法益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掩隐罪”规定在刑法“妨害司法罪”章节中,妨碍的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当前,“帮信罪”“掩隐罪”正处于高发期,这也是国家打击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活动的必然结果。法官提醒,币圈交易需谨慎,莫贪不义之财,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财产和个人信息,谨防成为犯罪“帮运工”。